熱點答疑:超標準的車票/住宿費能否抵扣進項?
問:單位報銷住宿費,如按標準應報銷二等座545元,購買的是一等座981元的火車票,超標準的400及對應的36元進項稅額如何處理?能否抵扣?賬務如何處理?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實務問題:
1.根據上述文件規定,進項稅額定義強調是“納稅人購進”,則超標準的旅客運輸/住宿費,不是企業負擔的支出,也就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所以超標準部分的旅客運輸費/住宿費的增值稅額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即上述多余的400及對應的24元進項稅額不允許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賬務處理:
(1)取得981元的火車票,由于是“一張”票,應該是“全額”認證,也就是產生進項稅額81(981÷(1+9%)×9%)元,由于超標的436元不能抵扣進項稅額,需要轉出36元的進項稅額。
(2)會計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等成本費用科目 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1
貸:銀行存款/現金 554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6
【問題討論】超標準的436元算不算虛開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對于提供服務單位,確實提供的“超報銷標準”的服務,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相符
——再者,要是按照“沒有拿到單位報銷/或者單位不給予報銷就屬于虛開”,實務中虛開的情形太多了,也沒有任何法律條文規定“沒有拿到單位報銷/或者單位不給予報銷就屬于虛開”。
2.如果按照公司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規定,超標準部分的旅客運輸費/住宿費允許報銷,則超標準部分的旅客運輸費/住宿費的增值稅額屬于“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則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接上例】由于工作需要,沒有二等座票,經過主管領導同意,購買一等座,其981元的火車票全部報銷,則:81元的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會計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等成本費用科目 9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1
貸:銀行存款/現金 981
本文轉載自:小陳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