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定一個稅!稅率為10%,7月1日起正式實施!國家剛宣布!
定了,車輛購置稅法2019年7月1日正式實施,稅率為10%!會計要學習到位。在實施前,國家稅務總局又發通知了,為使車購稅法順利實施,總局、公安部決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將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業務的試點地區范圍擴大到全國。
幾個重點政策,會計要馬上學習:
1. 《車輛購置稅法》,7月1日起正式實
2. 6月1日起,將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業務的試點地區范圍擴大到全國
3. 這些車輛不用交購置稅了!
政策一
車輛購置稅法2019年7月1日實施,稅率為10%!
政策劃重點:
要點1:《車輛購置稅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這意味著車輛購置稅正式進入稅法體系。
要點2: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性征收。
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要點3: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百分之十。
要點4: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
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要點5:在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以下統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
要點6:5種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一)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三)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
(四)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
(五)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
要點7:車輛購置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要點8: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政策二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以下簡稱《車購稅法》),《車購稅法》明確將車購稅完稅或免稅電子信息代替了紙質車購稅完稅證明,《車購稅法》將于2019年7月1日起實施。為使車購稅法順利實施,總局、公安部決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將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業務的試點地區范圍擴大到全國,同時決定在2019年7月1日起,按照《車購稅法》的規定,在全國范圍內正式實施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業務,全面取消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本次試點的核心內容:
一是在試點期間內,試點地區的納稅人新辦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稅務機關不再打印、發放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二是納稅人在試點前辦理的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在試點期間辦理需重新出具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相關業務,稅務機關仍然出具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三是納稅人辦理完成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后,可以直接前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手續;
四是對納稅人在試點前辦理的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在試點期間既可以憑借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業務,也可以憑借車輛購置稅完稅電子信息直接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業務;
五是納稅人在試點期間新辦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在申請辦理車輛購置稅退稅業務時,不再需要提供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本、副本;
六是規定自全面取消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后,納稅人如需要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可以選擇辦稅服務廳或者電子稅務局等稅務官方互聯網平臺查詢、打印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電子版)。
為明確試點和全面實施的各項要求,特此發布公告。
政策三
車輛購置稅法要實施了,這些車不用繳納車輛購置稅喔:
從《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到《車輛購置稅法》的變化
車輛購置稅法已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18年12月29日通過,將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那么,車輛購置稅法與現行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相比有哪些變化呢?
u 調整征收范圍
《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車輛購置稅的征收范圍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田運輸車。具體征收范圍照本條例所附《車輛購置稅征收范圍表》執行。
《車輛購置稅法》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以下統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
變化:
無軌電車、農用運輸車納入汽車范圍;
新增應稅摩托車150ml排氣量限制。
u 取消最低計稅價格
《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七條 國家稅務總局參照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規定不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
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近嘍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法》第七條 納稅人申報的應稅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變化:
取消了稅務總局規定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
u 新增免稅政策
《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九條 車輛購置稅的免稅、減稅,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 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
2.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3. 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4. 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或者減稅。
《車輛購置稅法》第九條 下列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1. 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
2.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3. 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
4. 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業作用車輛;
5. 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
變化:
邢增公共汽電車輛以及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免稅政策。
u 完稅證明電子化
《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納稅人應當持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
沒有晚睡證明或者免稅證明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得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
《車輛購置稅法》第十四條 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應當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應稅車輛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對納稅人申請登記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依法辦理車輛登記。
變化:
評價稅務機關向公安機關傳輸的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業務。
u 計稅價格的變化
《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 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2. 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3. 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車輛購置稅法》第六條 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 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2. 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和消費稅。
3.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4. 納稅人以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吃昂的計稅價格,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變化:
購買自用車輛的計稅價格取消價外費用;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車輛不再以最低計稅價格核定,自產自用的以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為計稅價格;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